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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谈专利--tanjie的专利博客 &#187; 专利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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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漫谈专利和知识产权相关心得和收获</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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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专利和知识产权相关图书：《东北亚地区专利法:理论、实践与规范》</title>
		<link>http://www.tanzhuanli.com/a/296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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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6 Dec 2011 07:26:39 +0000</pubDate>
		<dc:creator>tanjie</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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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专利和知识产权相关图书]]></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利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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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知识产权法 比较研究图书 新增《东北亚地区专利法:理论、实践与规范》 图书封面： 内容介绍： 本书为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东北亚六国知识产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8Afx01)  的重要成果．本书前半部分通过对现有理论界在东北亚知识产权比较研究和实务界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方面存在的缺陷的深入剖析，对知识产权比较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改进，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后半部分对东北亚五国的专利法作了详尽的资料整理，其中朝鲜及韩国专利法为我们独立翻译完成，  尽管不甚完备，但希冀这一努力能够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提供间接的规范素材。 本书力图描述新世纪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东北亚区域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研究的现状，探讨圈囿、牵绊东北亚区域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研究深入的主要原因，找寻未来东北亚区域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研究的前路，力争为区域知识产权比较研究的类型化提供可供参考的范本。同时，研究者希望，有关的研究能够为我国相关制度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力促中国在保护和促进知识创新的制度争胜中获取更为有利的地位。 目录 第一部分 21世纪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比较法学研究述评 一一以东北亚六国为限定 第二部分 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反思 第三部分 东北亚五国专利法 日本专利法 韩国专利法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 朝鲜专利法 蒙古国专利法(新编) 作者介绍： 赫然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 侯德斌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金锦花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其他信息：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第1版 (2012年1月1日) 平装 ISBN: 9787513008563 条形码: 9787513008563 商品尺寸: 20.8 x 14.6 x 1.6 cm 商品重量: 363 g 购买地址： 《东北亚地区专利法:理论、实践与规范》 图书原始定价：25元 当当网折扣购买地址　　卓越亚马逊折扣购买地址　　京东商城折扣购买地址 更多专利和知识产权相关图书请点击这里。]]></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www.biopatent.cn/bbs/read.php?tid-243096.html">知识产权法 比较研究图书</a> 新增《东北亚地区专利法:理论、实践与规范》</p>
<p><strong>图书封面：</strong></p>
<p><img class="alignnone" title="东北亚地区专利法:理论、实践与规范" src="http://img30.ddimg.cn/50/5/22569080-1_e.jpg" alt="" width="500" height="500" /></p>
<p><strong>内容介绍：</strong></p>
<p>本书为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东北亚六国知识产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8Afx01)  的重要成果．本书前半部分通过对现有理论界在东北亚知识产权比较研究和实务界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方面存在的缺陷的深入剖析，对知识产权比较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改进，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后半部分对东北亚五国的专利法作了详尽的资料整理，其中朝鲜及韩国专利法为我们独立翻译完成，  尽管不甚完备，但希冀这一努力能够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提供间接的规范素材。</p>
<p>本书力图描述新世纪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东北亚区域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研究的现状，探讨圈囿、牵绊东北亚区域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研究深入的主要原因，找寻未来东北亚区域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研究的前路，力争为区域知识产权比较研究的类型化提供可供参考的范本。同时，研究者希望，有关的研究能够为我国相关制度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力促中国在保护和促进知识创新的制度争胜中获取更为有利的地位。</p>
<p>目录<br />
第一部分 21世纪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比较法学研究述评<br />
一一以东北亚六国为限定<br />
第二部分 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反思<br />
第三部分 东北亚五国专利法<br />
日本专利法<br />
韩国专利法<br />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br />
朝鲜专利法<br />
蒙古国专利法(新编)</p>
<p><strong>作者介绍：</strong></p>
<p><strong>赫然</strong>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p>
<p><strong>侯德斌</strong>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p>
<p><strong>金锦花</strong>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p>
<p><strong>其他信息：</strong></p>
<ul>
<li><strong>出版社:</strong> 知识产权出版社; 第1版 (2012年1月1日)</li>
<li><strong>平装</strong></li>
<li><strong>ISBN:</strong> 9787513008563</li>
<li><strong>条形码:</strong> 9787513008563</li>
<li><strong>商品尺寸: </strong>20.8 x 14.6 x 1.6 cm</li>
<li><strong>商品重量: </strong>363 g</li>
</ul>
<p><strong>购买地址：</strong></p>
<p>《<span style="color: #ff0000;">东北亚地区专利法:理论、实践与规范</span>》</p>
<p><img src="http://img30.ddimg.cn/50/5/22569080-1_b.jpg" alt="" border="0" /></p>
<p><span style="color: #0000ff;">图书原始定价：25元</span></p>
<p><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2569080" target="_blank">当当网折扣购买地址</a>　　<a href="http://www.amazon.cn/mn/detailApp?asin=B006LF5K4E&amp;source=biosoft" target="_blank">卓越亚马逊折扣购买地址</a>　　<a href="http://click.union.360buy.com/JdClick/?unionId=11365&amp;t=4&amp;to=http://book.360buy.com/10891052.html" target="_blank">京东商城折扣购买地址</a></p>
<p><strong>更多<a href="http://www.tanzhuanli.com/?s=%E4%B8%93%E5%88%A9%E5%92%8C%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7%9B%B8%E5%85%B3%E5%9B%BE%E4%B9%A6" target="_blank">专利和知识产权相关图书请点击这里</a>。</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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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 语音朗读版</title>
		<link>http://www.tanzhuanli.com/a/268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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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5 Jun 2011 05:52:23 +0000</pubDate>
		<dc:creator>tanjie</dc:creator>
				<category><![CDATA[原创]]></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利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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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语音]]></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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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我们的很多时间浪费在上下班的路上。在地铁、公交、自行车上听听mp3歌曲是个很好的“杀时间”的方法。听歌之余，也可听听专利法律法规，提高一下业务知识。尤其是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家往往抱怨没时间复习。抓紧上下班的时间听听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不失是一个充分利用时间的好办法。 博派专利网整理了相关mp3文件。 最新专利法语音朗读版 最新实施细则语音朗读版 专利审查指南 语音朗读版 都是软件合成的语音朗读，而非真人朗读。不过，这个年代，我们追求的不是感情，而是效果。 更多知识产权相关教育视频请点击。]]></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们的很多时间浪费在上下班的路上。在地铁、公交、自行车上听听mp3歌曲是个很好的“杀时间”的方法。听歌之余，也可听听专利法律法规，提高一下业务知识。尤其是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家往往抱怨没时间复习。抓紧上下班的时间听听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不失是一个充分利用时间的好办法。</p>
<p><a href="http://www.tanzhuanli.com/wp-content/uploads/2011/06/1.jpg"><img class="size-full wp-image-2689 alignnone" title="语音朗读版" src="http://www.tanzhuanli.com/wp-content/uploads/2011/06/1.jpg" alt="" width="400" height="356" /></a></p>
<p>博派专利网整理了相关mp3文件。</p>
<p><a href="http://www.biopatent.cn/patedu/09patent.html" target="_blank">最新专利法语音朗读版</a></p>
<p><a href="http://www.biopatent.cn/patedu/xzmp3.html" target="_blank">最新实施细则语音朗读版</a></p>
<p><a href="http://www.biopatent.cn/patedu/sczn2010mp3.html" target="_blank">专利审查指南 语音朗读版</a></p>
<p>都是软件合成的语音朗读，而非真人朗读。不过，这个年代，我们追求的不是感情，而是效果。</p>
<p><strong>更多<a href="http://www.biopatent.cn/patedu.html"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相关教育视频请点击</a>。</strong></p>
<p><strong><br />
</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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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专利和知识产权相关图书：《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title>
		<link>http://www.tanzhuanli.com/a/259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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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2 Apr 2011 01:04:08 +0000</pubDate>
		<dc:creator>tanjie</dc:creator>
				<category><![CDATA[原创]]></category>
		<category><![CDATA[Patent Law]]></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利和知识产权相关图书]]></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利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美国]]></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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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国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图书新增《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本书为译作，原作为《Patent Law in a Nutshell》amazon.com销售地址：《Patent Law in a Nutshell (Nutshell Series)》 图书封面： 内容介绍： 本书由乔治·华盛顿法学院教授Martin J．Adelman、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Randall R．Rader以及美国知识产权律师Gordon Klancnik撰写而成，为美国超过40所知名大学法学院指定之教材．本书分为16章，完整介绍了美国专利法的基础理论、专利的取得、专利适格性、实用性、预期、法定阻却、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适当揭露、专利请求项、其他防御方法、侵权救济、国际专利法等，从专利权的取得到实施，涵盖知识产权相关法令规章及法院判例。本书适合作为大学教材，　同时也为律师、企业法务等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了完整的参考数据。 目录 第一章　专利法的基础理论 壹　专利法的基础理论 贰　经济学(激励发明) 叁　历史考察：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矫正(激励披露) 肆　历史考察：技术转让 伍　自然权利(资格理论) 陆　专利与公用事业理论 柒　结论 第二章　专利权的取得 壹　美国专利和商标局 贰专利申请程序 叁授权后程序 肆　结论：世界上最自由的体系 第三章　专利适格性 壹　导论 贰　方法 ?叁　TRIPS 第四章　实用性 壹　导论 贰　实用性的三种类型 叁工业应用性 第五章　预期 壹　导论 贰　美国先发明制度下的现有技术 叁　预期 第六章　法定阻却 壹　导论 贰公开使用 叁　销售 肆　试验性实施排除 伍　专利和已发表的文献 陆　其他法定阻却事由 第七章　新颖性：现有发明 壹　导论 贰　第102条(a)款的现有发明 叁　第102条(g)款的优先性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amp;id=241328&amp;sty=1&amp;tpg=1&amp;age=0">国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图书</a>新增《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本书为译作，原作为《<a href="http://www.tanzhuanli.com/a/1416">Patent Law in a Nutshell</a>》amazon.com销售地址：《<a href="http://www.amazon.com/gp/product/0314256504?ie=UTF8&amp;tag=biosoftnet-20&amp;linkCode=as2&amp;camp=1789&amp;creative=390957&amp;creativeASIN=0314256504" target="_blank">Patent Law in a Nutshell (Nutshell Series)</a>》</p>
<p><strong>图书封面：</strong></p>
<p><img class="alignnone" title="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 src="http://img31.ddimg.cn/49/23/21047251-1_e.jpg" alt="" width="500" height="500" /></p>
<p><strong>内容介绍：</strong></p>
<p>本书由乔治·华盛顿法学院教授Martin J．Adelman、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Randall R．Rader以及美国知识产权律师Gordon Klancnik撰写而成，为美国超过40所知名大学法学院指定之教材．本书分为16章，完整介绍了美国专利法的基础理论、专利的取得、专利适格性、实用性、预期、法定阻却、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适当揭露、专利请求项、其他防御方法、侵权救济、国际专利法等，从专利权的取得到实施，涵盖知识产权相关法令规章及法院判例。本书适合作为大学教材，　同时也为律师、企业法务等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了完整的参考数据。</p>
<p>目录</p>
<p>第一章　专利法的基础理论<br />
壹　专利法的基础理论<br />
贰　经济学(激励发明)<br />
叁　历史考察：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矫正(激励披露)<br />
肆　历史考察：技术转让<br />
伍　自然权利(资格理论)<br />
陆　专利与公用事业理论<br />
柒　结论<br />
第二章　专利权的取得<br />
壹　美国专利和商标局<br />
贰专利申请程序<br />
叁授权后程序<br />
肆　结论：世界上最自由的体系<br />
第三章　专利适格性<br />
壹　导论<br />
贰　方法<br />
?叁　TRIPS<br />
第四章　实用性<br />
壹　导论<br />
贰　实用性的三种类型<br />
叁工业应用性<br />
第五章　预期<br />
壹　导论<br />
贰　美国先发明制度下的现有技术<br />
叁　预期<br />
第六章　法定阻却<br />
壹　导论<br />
贰公开使用<br />
叁　销售<br />
肆　试验性实施排除<br />
伍　专利和已发表的文献<br />
陆　其他法定阻却事由<br />
第七章　新颖性：现有发明<br />
壹　导论<br />
贰　第102条(a)款的现有发明<br />
叁　第102条(g)款的优先性<br />
肆　第102条(e)款的现有发明<br />
伍　第102条(f)款的衍生<br />
第八章　非显而易见性<br />
壹　导论<br />
贰　专利法“皇冠上的明珠”的历史<br />
叁　现有技术<br />
肆　最高法院的三部曲<br />
伍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br />
陆　在外国专利系统的显而易见性(发明高度)<br />
第九章　充分公开<br />
壹　导论<br />
贰　可实施性<br />
叁　书面描述<br />
肆最佳实施例<br />
第十章　专利权利要求<br />
壹　导沦<br />
贰　权利要求的构成<br />
叁　特殊的权利要求形式<br />
肆　明确性(Definiteness)<br />
第十一章　专利取得之议题<br />
第十二章　权利要求的解释<br />
第十三章　侵权<br />
第十四章　其他抗辩事由<br />
第十五章　侵权救济<br />
第十六章　国际专利法</p>
<p><strong>译者介绍：</strong></p>
<p><strong>郑胜利</strong>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p>
<p><strong>其他信息：</strong></p>
<ul>
<li><strong>出版社:</strong> 知识产权出版社; 第1版 (2010年1月3日)</li>
<li><strong>平装</strong></li>
<li><strong>ISBN:</strong> 9787513002400</li>
<li><strong>条形码:</strong> 9787513002400</li>
</ul>
<p><strong>购买地址：</strong></p>
<p>《<span style="color: red;">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span>》</p>
<p><img src="http://img31.ddimg.cn/49/23/21047251-1_b.jpg" border="0" alt="" /></p>
<p><span style="color: blue;">图书原始定价：36元</span></p>
<p><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1047251" target="_blank">当当网折扣购买地址</a> <a href="http://www.amazon.cn/mn/detailApp?asin=B004UJCGNQ&amp;source=biosoft" target="_blank">卓越亚马逊折扣购买地址</a></p>
<p><a href="http://www.amazon.cn/mn/detailApp?asin=B004UJCGNQ&amp;source=biosoft" target="_blank"></a><strong>更多<a href="http://www.tanzhuanli.com/?s=%E4%B8%93%E5%88%A9%E5%92%8C%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7%9B%B8%E5%85%B3%E5%9B%BE%E4%B9%A6" target="_blank">专利和知识产权相关图书请点击这里</a>。</strong></p>
<p><strong><br />
</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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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专利和知识产权相关图书：《专利法的伦理基础》</title>
		<link>http://www.tanzhuanli.com/a/2579</link>
		<comments>http://www.tanzhuanli.com/a/2579#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29 Mar 2011 01:34:25 +0000</pubDate>
		<dc:creator>tanjie</dc:creator>
				<category><![CDATA[原创]]></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利和知识产权相关图书]]></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利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伦理基础]]></category>
		<category><![CDATA[胡波]]></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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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华中科技大学出版了一系列的中国知识产权文库图书。这是其中一本《专利法的伦理基础》 图书封面： 内容介绍： 从制度伦理的维度切入，依循实体、形式和程序三个面向渐次展开，分别以罗尔斯的“正义论”、富勒的“法的内在道德”概念和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说为理论原点，推演出专利法实体正当性、形式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内含的伦理原则，勾勒出专利领域“正当法”的理想图景。《专利法的伦理基础》的理论探讨寄寓了作者的现实关切，对专利法当前面临的遗传资源、公共健康危机和生物技术专利涉及的伦理论争等实际问题亦有所回应。 目 录引论 第一章专利法的伦理关联性 第一节P专利法与伦理的关联性：具体规范层面的分析 一、专利法公序良俗条款与伦理的关联 二、专利法其他规范条文与伦理的关联 第二节专利法与伦理的关联性：制度整体层面的分析 一、理论预设：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二、专利法律制度与伦理的关联性 第二章专利法的伦理正当性 第一节法的伦理正当性 一、正当性的语源：伦理哲学中的正当性 二、正当性的移植：法的正当性的含义 三、正当性的回归：法的伦理正当性 第二节专利法伦理正当性的范畴 一、专利法正当性的概念 二、专利法的正当性危机与伦理正当化 第三节专利法伦理正当性的既有学说 一、专利法正当性的既有学说 二、对既有学说的评价 第四节专利法伦理正当性的三重维度 第三章专利法的实体伦理性 第一节既有专利法哲学所包含的伦理思想 第二节功利主义向道义论的回归 一、对功利主义伦理观的批评 二、从功利主义回归道义论 第三节罗尔斯“正义论”与专利法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内容 二、罗尔斯“正义论”在专利法领域应用的可能性 第四节专利法的实体正义理论 一、专利法的正义原则 二、专利法中的两个优先规则 第四章专利法的形式伦理性 第一节专利法形式伦理的内涵 一、专利法形式伦理的概念 二、专利法形式伦理的内容 三、专利法形式伦理的核心 第二节专利法形式伦理的属性 第三节专利法形式伦理的意义 一、实例之一：发明/发现二分法 二、实例之二：实用性标准 三、作为专利法正当化条件的形式伦理 第五章专利法的程序伦理性 第一节专利司法与执法程序的伦理性：程序正义 一、程序正义的一般理论 二、专利司法和执法的程序正义 第二节专利立法程序的伦理性：话语伦理 一、话语伦理对专利立法程序的意义 二、专利立法程序实践话语伦理的现实障碍 三、专利立法程序实现话语伦理的途径 第六章专利法伦理性理论的应用：生物技术专利问题的伦理分析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华中科技大学出版了一系列的<a href="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amp;id=402396&amp;sty=1&amp;tpg=1&amp;age=0">中国知识产权文库</a>图书。这是其中一本《专利法的伦理基础》</p>
<p><strong>图书封面：</strong></p>
<p><img class="alignnone" title="专利法的伦理基础" src="http://ec4.images-amazon.com/images/I/41RL5%2BEqRlL._SS420_.jpg" alt="" width="420" height="420" /></p>
<p><strong>内容介绍：</strong></p>
<p>从制度伦理的维度切入，依循实体、形式和程序三个面向渐次展开，分别以罗尔斯的“正义论”、富勒的“法的内在道德”概念和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说为理论原点，推演出专利法实体正当性、形式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内含的伦理原则，勾勒出专利领域“正当法”的理想图景。《专利法的伦理基础》的理论探讨寄寓了作者的现实关切，对专利法当前面临的遗传资源、公共健康危机和生物技术专利涉及的伦理论争等实际问题亦有所回应。</p>
<p>目 录引论</p>
<p>第一章专利法的伦理关联性</p>
<p>第一节P专利法与伦理的关联性：具体规范层面的分析</p>
<p>一、专利法公序良俗条款与伦理的关联</p>
<p>二、专利法其他规范条文与伦理的关联</p>
<p>第二节专利法与伦理的关联性：制度整体层面的分析</p>
<p>一、理论预设：法律与道德的联系</p>
<p>二、专利法律制度与伦理的关联性</p>
<p>第二章专利法的伦理正当性</p>
<p>第一节法的伦理正当性</p>
<p>一、正当性的语源：伦理哲学中的正当性</p>
<p>二、正当性的移植：法的正当性的含义</p>
<p>三、正当性的回归：法的伦理正当性</p>
<p>第二节专利法伦理正当性的范畴</p>
<p>一、专利法正当性的概念</p>
<p>二、专利法的正当性危机与伦理正当化</p>
<p>第三节专利法伦理正当性的既有学说</p>
<p>一、专利法正当性的既有学说</p>
<p>二、对既有学说的评价</p>
<p>第四节专利法伦理正当性的三重维度</p>
<p>第三章专利法的实体伦理性</p>
<p>第一节既有专利法哲学所包含的伦理思想</p>
<p>第二节功利主义向道义论的回归</p>
<p>一、对功利主义伦理观的批评</p>
<p>二、从功利主义回归道义论</p>
<p>第三节罗尔斯“正义论”与专利法</p>
<p>一、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内容</p>
<p>二、罗尔斯“正义论”在专利法领域应用的可能性</p>
<p>第四节专利法的实体正义理论</p>
<p>一、专利法的正义原则</p>
<p>二、专利法中的两个优先规则</p>
<p>第四章专利法的形式伦理性</p>
<p>第一节专利法形式伦理的内涵</p>
<p>一、专利法形式伦理的概念</p>
<p>二、专利法形式伦理的内容</p>
<p>三、专利法形式伦理的核心</p>
<p>第二节专利法形式伦理的属性</p>
<p>第三节专利法形式伦理的意义</p>
<p>一、实例之一：发明/发现二分法</p>
<p>二、实例之二：实用性标准</p>
<p>三、作为专利法正当化条件的形式伦理</p>
<p>第五章专利法的程序伦理性</p>
<p>第一节专利司法与执法程序的伦理性：程序正义</p>
<p>一、程序正义的一般理论</p>
<p>二、专利司法和执法的程序正义</p>
<p>第二节专利立法程序的伦理性：话语伦理</p>
<p>一、话语伦理对专利立法程序的意义</p>
<p>二、专利立法程序实践话语伦理的现实障碍</p>
<p>三、专利立法程序实现话语伦理的途径</p>
<p>第六章专利法伦理性理论的应用：生物技术专利问题的伦理分析</p>
<p>第一节生物技术专利的立法现状和道德论争</p>
<p>一、关于人类DNA序列可专利性问题的立法现状和<br />
道德争论</p>
<p>二、关于克隆人技术可专利性问题的立法现状和<br />
道德争论</p>
<p>第二节生物技术专利与功利主义伦理观</p>
<p>第三节生物技术专利与无害原则</p>
<p>一、生物技术专利与人类尊严</p>
<p>二、生物技术专利与基本人权</p>
<p>第四节生物技术专利与分配正义</p>
<p>一、造成分配非正义的原因：违反机会的公正平等<br />
原则</p>
<p>二、分配非正义局面的矫正：惠顾最少受惠者</p>
<p>结论</p>
<p>参考文献</p>
<p>后记</p>
<p><strong>作者介绍：</strong></p>
<p>胡波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副教授</p>
<p><strong>其他信息：</strong></p>
<p>《<span style="color: red;">专利法的伦理基础</span>》</p>
<p><img src="http://ec4.images-amazon.com/images/I/41RL5%2BEqRlL._SL500_AA240_.jpg" border="0" alt="" /></p>
<p><span style="color: blue;">图书原始定价：32元</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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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br />
</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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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专利和知识产权相关图书：《德国专利法研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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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7 Jan 2011 12:24:35 +0000</pubDate>
		<dc:creator>tanjie</dc:creator>
				<category><![CDATA[原创]]></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利和知识产权相关图书]]></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利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德国]]></category>
		<category><![CDATA[研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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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介绍国外知识产权和相关法律法规图书不是很多，科学出版社最近出版了：科技法学论丛，其中有一本《德国专利法研究》。 图书封面： 内容介绍： 本书介绍了德国专利法的历史发展；德国专利法与欧洲专利公约、欧洲共同体法、德国宪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卡特尔法的关系；专利保护的实质条件；发明人权利；专利申请、审查、授予与异议及在联邦专利法院及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律救济途径；专利权的内容、限制与终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法律责任与诉讼；专利的转移与许可；化学物质、生物技术发明、医疗方法与物质及计算机软件等特别领域发明的专利保护。德国专利法为德国发展成为现代发达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我国正在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完善成熟的专利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不可缺少的因素。深入了解德国专利法，必将促进我国专利立法、司法及行政执法。 目录 引文中的主要德文与中文译名 享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概念、法律渊源与专利理论 第二节　历史发展 第三节　欧洲专利公约及共同体法 第四节　与宪法及民法的关系 第五节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卡特尔法的关系 第二章　专利保护的实质条件 第一节　发明 第二节　新颖性 第三节　创造性 第四节　工业实用性 第五节　专利保护的排除情形 第三章　发明人权利 第一节　内容与取得 第二节　权利归属 第三节　雇员发明 第四章　专利的产生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审查、授予与异议 第三节　专利局 第五章　法律救济 第一节　专利法院程序 第二节　联邦最高法院程序 第六章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 第二节　专利权的限制 第七章　专利权的终止 第一节　专利消灭 第二节　撤销与宣告无效 第八章　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第一节　直接侵害行为与间接侵害行为 第二节　保护范围与侵害行为的确定 第九章　侵害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不作为与排除妨碍 第二节　损害赔偿与返还不当得利 第三节　信息提供 第四节　刑事责任 第十章　侵害专利权诉讼 第一节　诉前侵权警告 第二节　侵害专利权的诉讼 第十一章　专利的转移与许可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转让与许可中的义务 第十二章　特别领域发明的专利保护 第一节　化学物质的专利保护 第二节　生物技术发明的专利保护 第三节　医疗方法与物质的专利保护 第四节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介绍<a href="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amp;id=241328&amp;sty=1&amp;tpg=1&amp;age=0" target="_blank">国外知识产权和相关法律法规图书</a>不是很多，科学出版社最近出版了：科技法学论丛，其中有一本《德国专利法研究》。</p>
<p><strong>图书封面：</strong></p>
<p><img class="alignnone" title="德国专利法研究" src="http://img30.ddimg.cn/74/22/21010250-1_e.jpg" alt="" width="500" height="500" /></p>
<p><strong>内容介绍：</strong></p>
<p>本书介绍了德国专利法的历史发展；德国专利法与欧洲专利公约、欧洲共同体法、德国宪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卡特尔法的关系；专利保护的实质条件；发明人权利；专利申请、审查、授予与异议及在联邦专利法院及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律救济途径；专利权的内容、限制与终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法律责任与诉讼；专利的转移与许可；化学物质、生物技术发明、医疗方法与物质及计算机软件等特别领域发明的专利保护。德国专利法为德国发展成为现代发达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我国正在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完善成熟的专利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不可缺少的因素。深入了解德国专利法，必将促进我国专利立法、司法及行政执法。</p>
<p>目录</p>
<p>引文中的主要德文与中文译名<br />
享言</p>
<p>第一章　导论<br />
第一节　概念、法律渊源与专利理论<br />
第二节　历史发展<br />
第三节　欧洲专利公约及共同体法<br />
第四节　与宪法及民法的关系<br />
第五节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卡特尔法的关系<br />
第二章　专利保护的实质条件<br />
第一节　发明<br />
第二节　新颖性<br />
第三节　创造性<br />
第四节　工业实用性<br />
第五节　专利保护的排除情形<br />
第三章　发明人权利<br />
第一节　内容与取得<br />
第二节　权利归属<br />
第三节　雇员发明<br />
第四章　专利的产生<br />
第一节　申请<br />
第二节　审查、授予与异议<br />
第三节　专利局<br />
第五章　法律救济<br />
第一节　专利法院程序<br />
第二节　联邦最高法院程序<br />
第六章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br />
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br />
第二节　专利权的限制<br />
第七章　专利权的终止<br />
第一节　专利消灭<br />
第二节　撤销与宣告无效<br />
第八章　侵害专利权的行为．<br />
第一节　直接侵害行为与间接侵害行为<br />
第二节　保护范围与侵害行为的确定<br />
第九章　侵害专利权的法律责任<br />
第一节　不作为与排除妨碍<br />
第二节　损害赔偿与返还不当得利<br />
第三节　信息提供<br />
第四节　刑事责任<br />
第十章　侵害专利权诉讼<br />
第一节　诉前侵权警告<br />
第二节　侵害专利权的诉讼<br />
第十一章　专利的转移与许可<br />
第一节　概述<br />
第二节　转让与许可中的义务<br />
第十二章　特别领域发明的专利保护<br />
第一节　化学物质的专利保护<br />
第二节　生物技术发明的专利保护<br />
第三节　医疗方法与物质的专利保护<br />
第四节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br />
主要参考文献<br />
附录德国专利法<br />
后记</p>
<p><strong>作者介绍：</strong></p>
<p>范长军：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德国拜洛伊特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1998年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政法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2001年研究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9月－2005年9月德国拜洛伊特大学进修。2005年－2009年为国家公派资助留德博士研究生。<br />
研究方向为民法和知识产权法。</p>
<p><strong>其他信息：</strong></p>
<ul>
<li><strong>出版社:</strong> 科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第1版 (2010年12月23日)</li>
<li><strong>丛书名:</strong> 科技法学论丛</li>
<li><strong>平装:</strong> 252页</li>
<li><strong>开本:</strong> B5</li>
<li><strong>ISBN:</strong> 9787030296252</li>
<li></li>
</ul>
<p><strong>购买地址：</strong></p>
<p><img src="http://img30.ddimg.cn/74/22/21010250-1_b.jpg" border="0" alt="" /></p>
<p><span style="color: blue;">图书原始定价：42元</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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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strong><strong><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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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知识产权相关新书：《图解专利法-专利知识12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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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4 Nov 2010 11:55:31 +0000</pubDate>
		<dc:creator>tanjie</dc:creator>
				<category><![CDATA[原创]]></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利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图解]]></category>
		<category><![CDATA[知识产权相关新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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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无图无真相！有了图，会让人很容易理解。因此，本书是专利普及图书中的新选择。 图书封面： 内容介绍： 本书集作者20多年专利代理、专利管理和专利教学的实践经验，以严谨的思路和对读者负责的态度，将我国1984年制定，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归纳为12讲，以丰富的材料和案例，系统、详尽地介绍了专利制度的发展简史、专利法的制定与立法宗旨、专利保护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专利申请的原则及手续、说明书的撰写、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要求、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运用、专利权的保护与专利管理等。书中编绘了近400幅图表，使《专利法》每一条款中的知识要点或难点对应一幅或多幅图表，既全面透彻，又通俗易懂，使读者更容易理解和记忆《专利法》的内容，为学习和普及《专利法》提供了有益的帮助，是一本极具使用价值的工具书。 ［目录］ 第一讲 专利法绪论 第一节 专利的概念 一、专利的定义 二、专利权的定义 三、专利权的特征 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概念 一、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二、国际专利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 三、专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四、专利制度废止论和批判论 五、专利制度的功能 第二讲 我国专利法的制定与立法宗旨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制定（1984年） 第二节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1992年） 一、扩展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 二、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三、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四、增加专利权人的进口权 五、增加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六、改授权前的异议程序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第三节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2000年） 一、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 二、对职务发明的界定引入合同约定原则 三、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限制性规定 四、增加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 五、增加制止非法产品的“合法”使用、销售的规定 六、增加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 七、取消撤销程序（仅保留无效宣告程序） 八、规定对宣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由法院终审 九、完善授予从属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 第四节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2008年） 第五节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一、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鼓励发明创造 三、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四、提高创新能力 五、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讲 专利保护的主体 第一节 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无图无真相！有了图，会让人很容易理解。因此，本书是<a href="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amp;id=245125&amp;sty=1&amp;tpg=1&amp;age=0" target="_blank">专利普及图书</a>中的新选择。</p>
<p><strong>图书封面：</strong></p>
<p><img class="alignnone" title="图解专利法:专利知识12讲 " src="http://ec4.images-amazon.com/images/I/41GUKRcQlCL._SS420_.jpg" alt="" width="420" height="420" /></p>
<p><strong><strong><strong>内容介绍：</strong></strong></strong></p>
<p>本书集作者20多年专利代理、专利管理和专利教学的实践经验，以严谨的思路和对读者负责的态度，将我国1984年制定，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归纳为12讲，以丰富的材料和案例，系统、详尽地介绍了专利制度的发展简史、专利法的制定与立法宗旨、专利保护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专利申请的原则及手续、说明书的撰写、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要求、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运用、专利权的保护与专利管理等。书中编绘了近400幅图表，使《专利法》每一条款中的知识要点或难点对应一幅或多幅图表，既全面透彻，又通俗易懂，使读者更容易理解和记忆《专利法》的内容，为学习和普及《专利法》提供了有益的帮助，是一本极具使用价值的工具书。</p>
<p><strong>［目录］</strong></p>
<p>第一讲 专利法绪论<br />
第一节 专利的概念<br />
一、专利的定义<br />
二、专利权的定义<br />
三、专利权的特征<br />
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概念<br />
一、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br />
二、国际专利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br />
三、专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br />
四、专利制度废止论和批判论<br />
五、专利制度的功能</p>
<p>第二讲 我国专利法的制定与立法宗旨<br />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制定（1984年）<br />
第二节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1992年）<br />
一、扩展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br />
二、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br />
三、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br />
四、增加专利权人的进口权<br />
五、增加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br />
六、改授权前的异议程序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br />
第三节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2000年）<br />
一、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br />
二、对职务发明的界定引入合同约定原则<br />
三、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限制性规定<br />
四、增加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br />
五、增加制止非法产品的“合法”使用、销售的规定<br />
六、增加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br />
七、取消撤销程序（仅保留无效宣告程序）<br />
八、规定对宣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由法院终审<br />
九、完善授予从属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br />
第四节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2008年）<br />
第五节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br />
一、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br />
二、鼓励发明创造<br />
三、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br />
四、提高创新能力<br />
五、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p>
<p>第三讲 专利保护的主体<br />
第一节 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br />
一、专利申请人<br />
二、申请权<br />
三、专利权<br />
第二节 职务发明创造<br />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br />
二、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br />
三、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br />
四、合同约定原则<br />
第三节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br />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定义<br />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br />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br />
四、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br />
五、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br />
第四节 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br />
一、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br />
二、共有权利的行使<br />
第五节 外国人发明创造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条件及手续<br />
一、外国人发明创造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条件<br />
二、外国人发明创造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手续<br />
第六节 奖金与报酬<br />
一、奖金<br />
二、报酬</p>
<p>第四讲 专利保护的客体<br />
第一节 专利保护的方式<br />
一、专利保护的客体<br />
二、发明创造的含义<br />
第二节 发明<br />
一、发明的定义<br />
二、发明的种类<br />
第三节 实用新型<br />
一、实用新型的定义<br />
二、实用新型的必要因素<br />
三、实用新型的特殊作用<br />
第四节 外观设计<br />
一、外观设计的定义<br />
二、外观设计的要素<br />
三、外观设计的特点<br />
第五节 专利不保护的客体<br />
一、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br />
二、依赖违法获取或者利用的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br />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br />
第六节 计算机程序与专利<br />
一、计算机程序的概念<br />
二、可授予专利权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br />
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判断</p>
<p>第五讲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br />
第一节 新颖性<br />
一、新颖性的定义<br />
二、现有技术的定义<br />
三、判断新颖性的标准<br />
四、抵触申请<br />
第二节 创造性<br />
一、创造性的定义<br />
二、创造性辅助性审查基准<br />
三、发明的创造性判断<br />
第三节 实用性<br />
一、能够制造或者使用<br />
二、能够产生积极效果<br />
第四节 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br />
一、外观设计的新颖性<br />
二、外观设计的创造性<br />
三、外观设计的实用性<br />
四、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合法权利相冲突<br />
第五节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br />
一、宽限期的概念<br />
二、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br />
三、主张适用宽限期的条件<br />
四、宽限期效力与优先权效力的区别</p>
<p>第六讲 专利申请的原则<br />
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概念<br />
一、专利申请的定义<br />
二、专利申请的特点<br />
第二节 专利申请原则<br />
一、请求原则<br />
二、书面原则<br />
三、专利性原则<br />
四、保密性原则<br />
五、先用权原则<br />
六、禁止重复授权原则<br />
七、先申请原则<br />
八、优先权原则<br />
九、单一性原则<br />
十、修改原则</p>
<p>第七讲 专利申请手续<br />
第一节 专利申请文件<br />
一、专利申请文件的概念<br />
二、申请文件的组成<br />
第二节 请求书<br />
一、请求书的概念<br />
二、请求书的内容及其应当满足的要求<br />
三、撤回专利申请请求<br />
四、著录项目变更请求<br />
五、恢复权利请求<br />
六、中止程序请求<br />
七、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br />
第三节 期限<br />
一、期限的种类<br />
二、期限延长<br />
第四节 费用的种类和费用的减缓<br />
一、费用的种类<br />
二、费用的减缓<br />
第五节 国际申请</p>
<p>第八讲 说明书的撰写<br />
第一节 说明书的概念<br />
一、说明书的定义<br />
二、说明书的作用<br />
三、说明书的组成部分<br />
第二节 说明书撰写的要求<br />
一、清楚<br />
二、完整<br />
三、能够实现<br />
第三节 说明书撰写的具体要求<br />
一、发明名称的撰写<br />
二、5个部分的撰写<br />
第四节 说明书附图<br />
一、说明书附图的概念<br />
二、说明书附图绘制的要求<br />
第五节 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br />
一、充分公开<br />
二、公开不充分<br />
第六节 说明书摘要<br />
一、说明书摘要的作用<br />
二、说明书摘要撰写要求</p>
<p>第九讲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br />
第一节 权利要求书的概念<br />
一、权利要求书的定义<br />
二、权利要求的类型<br />
三、权利要求书的作用<br />
第二节 独立权利要求<br />
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定义<br />
二、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br />
第三节 从属权利要求<br />
一、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br />
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br />
第四节 权利要求撰写的要求<br />
一、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br />
二、必须清楚<br />
三、必须简明扼要<br />
四、独立权利要求必须记载必要的技术特征<br />
第五节 权利要求的设计方法<br />
一、有效专利与问题专利<br />
二、权利要求设计的五步法<br />
第六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br />
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br />
二、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br />
三、外观设计简要说明<br />
四、外观设计的单一性的规定</p>
<p>第十讲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br />
第一节 审查制度<br />
一、登记制<br />
二、实质审查制<br />
第二节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的主干线<br />
一、受理专利申请<br />
二、初步审查<br />
三、专利申请的公开<br />
四、实质审查<br />
五、授予专利权<br />
第三节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的节外生枝与对策<br />
一、不予受理<br />
二、视为未提交和补交<br />
三、补正<br />
四、答复审查意见<br />
五、视为撤回<br />
六、驳回<br />
七、复审与无效<br />
八、答复审查意见的实际案例</p>
<p>第十一讲 专利权的运用<br />
第一节 专利实施<br />
一、专利权人自行实施<br />
二、许可他人实施<br />
三、将专利权转让他人实施<br />
第二节 专利权转让<br />
一、专利权转让的概念<br />
二、转让专利权的有关规定<br />
第三节 专利实施许可<br />
一、专利实施许可的概念<br />
二、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br />
第四节 专利实施的指定许可与强制许可<br />
一、防止滥用专利权的规定<br />
二、指定许可<br />
三、强制许可<br />
第五节 专利权出质<br />
一、专利权出质的概念<br />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签订与登记<br />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内容</p>
<p>第十二讲 专利权保护与专利管理<br />
第一节 专利权的效力<br />
一、专利权不同阶段的保护形式<br />
二、专利权的效力与其例外<br />
三、实施专利的行为<br />
第二节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原则<br />
一、中心限定原则<br />
二、周边限定原则<br />
三、折衷原则<br />
四、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br />
五、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设计为准<br />
第三节 侵犯专利权行为<br />
一、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br />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br />
三、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br />
四、侵权诉讼的时效<br />
五、举证责任的转移<br />
六、专利权评价报告——特别举证责任<br />
七、专利侵权诉前临时措施<br />
八、专利侵权诉前保全证据<br />
第四节 侵权例外——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br />
一、权利用尽<br />
二、先用权<br />
三、临时过境<br />
四、专为科研使用<br />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br />
六、善意第三人的免责规定<br />
第五节 专利标识权与假冒专利<br />
一、专利标识权<br />
二、假冒专利<br />
第六节 专利管理<br />
一、专利行政管理<br />
二、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br />
三、专利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br />
四、专利管理与科技成果管理</p>
<p>主要参考文献</p>
<p><strong>作者介绍：</strong></p>
<p>王胜利：辽宁锦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管理处处长，2002年起任辽宁工业大学兼职教授；曾任清华大学在职研究生工程硕士校外导师；我国首批专利代理人；曾编著出版《经贸专利知识词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曾在《中国专利报》、《中国专利代理》等杂志上发表多篇论文；曾任锦州医学院制药厂等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同时兼任辽宁省专利培训班、知识产权培训班的任课教师。</p>
<p>刘义：锦州航星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p>
<p><strong>其他信息：</strong></p>
<ul>
<li><strong>出版社:</strong> 知识产权出版社; 第1版 (2010年9月1日)</li>
<li><strong>平装:</strong> 555页</li>
<li><strong>正文语种:</strong> 中文</li>
<li><strong>开本:</strong> 32</li>
<li><strong>ISBN:</strong> 9787513000420</li>
<li><strong>条形码:</strong> 9787513000420</li>
<li><strong>产品尺寸及重量: </strong>20.8 x 14.6 x 2.2 cm ; 540 g</li>
</ul>
<p><strong>购买地址：</strong></p>
<p>《<span style="color: red;">图解专利法-专利知识12讲</span>》</p>
<p><img src="http://ec4.images-amazon.com/images/I/41GUKRcQlCL._SL500_AA240_.jpg" border="0" alt="" /></p>
<p><span style="color: blue;">图书原始定价：39元</span></p>
<p><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955916" target="_blank">当当网折扣购买地址</a> <a href="http://www.amazon.cn/mn/detailApp?asin=B0049MOJDY&amp;source=biosoft" target="_blank">卓越亚马逊折扣购买地址</a></p>
<p><strong>更多<a href="http://www.tanzhuanli.com/?s=%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7%9B%B8%E5%85%B3%E6%96%B0%E4%B9%A6"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相关新书请点击这里</a>。</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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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英文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专利术语</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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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0 Sep 2010 06:39:52 +0000</pubDate>
		<dc:creator>tanjie</dc:creator>
				<category><![CDATA[转帖]]></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利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实施细则]]></category>
		<category><![CDATA[术语]]></category>
		<category><![CDATA[英文]]></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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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sangminbuaa总结的英文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专利术语 1、 Prescription n. 规定，诉讼时效；医学上意为“处方”, prescribe v. 2、 Detrimental adj. 有害的，be detrimental to 3、 In respect of 关于； Prevent sb. from doing sth. 阻止某人作某事；comply with 遵守 Other than 除非； in conflict with 与…相冲突; be in conformity with 与…一致 In consultation 协商 reach an agreement 达成协议 4、 Commission n. e.g. In execution of a commission 执行委托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angminbuaa总结的英文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专利术语</p>
<p>1、  Prescription n. 规定，诉讼时效；医学上意为“处方”, prescribe v.<br />
2、  Detrimental adj. 有害的，be detrimental to<br />
3、  In respect of 关于； Prevent sb. from doing sth. 阻止某人作某事；comply with 遵守<br />
Other than 除非； in conflict with 与…相冲突; be in conformity with 与…一致<br />
In consultation 协商 reach an agreement 达成协议<br />
4、  Commission n. e.g. In execution of a commission 执行委托<br />
Appoint v. appoint sb. to do sth. 委托某人去做某事<br />
5、  identical 同样的 conclude a （written / license）contract 签订(书面、许可) 合同<br />
6、  as of 从…起 e.g. The assignment shall take effect as of the date of registration.<br />
7、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or institution 国有企事业单位<br />
The entity under collective ownership 集体所有制单位<br />
8、  patent marking 专利标记；postmark 邮戳；prior right 在先权利<br />
9、  remuneration 报酬<br />
10、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互惠原则<br />
11、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承担责任<br />
12、  prominent substantive feature 突出的实质性特征 ； notable progress 显著的进步<br />
13、  disclose 公开； diagnosis 诊断<br />
14、  in set 成套 ； a single general inventive concept 一件总的发明构思<br />
15、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初审; justified reason 正当理由 ； as to 关于<br />
16、  annual fee 年费； rejected (argument / observation ) 驳回<br />
17、  judgment 判决； ruling 裁决； compulsory exact（license） 强制执行（许可）<br />
18、  Retroactive adj. 有追溯力的<br />
19、  In bad faith 恶意 ；<br />
20、  Obviously contrary to the principle of equity 显示公平<br />
21、  The people’s court 人民法院 institute legal procedure 起诉 prosecute<br />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of PR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br />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PR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br />
22、  confiscate 没收；Impose sb. sth. 加（负担/惩罚）于某人 ；usurp 侵夺；<br />
23、  legitimate source 合法来源 ； irreparable losses 无法弥补的损失；<br />
divulge the secret 泄漏秘密 ； right or interest 权益<br />
24、  state functionary 国家公务员 ；neglect one’s duty 玩忽职守；<br />
abuse one’s power 滥用职权 ；<br />
engage in malpractice（不法行为） for personal gain 徇私枉法<br />
25、  correct one’s mistake 责令改正 ；eliminate the bad effect 消除影响 ；<br />
26、  disciplinary sanction 行政处分<br />
27、  authority at the next higher level 上级机关；supervisory authority 监察机关<br />
28、  the paten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br />
29、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concerned of the state council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br />
30、  autonomous region 自治区；<br />
the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直辖市</p>
<p>1、  grace period 宽限期（invoking grace period 援用宽限期）<br />
2、  divisional application 分案申请<br />
3、  hereinafter 以下；thereof 其（the invention relates to a product and the improvement thereof.）<br />
therefore 因此，所以； thereto 此外；therefor为此，因此<br />
4、  technical solution 技术方案<br />
5、  be fit for 适于；be responsible for 对…负责；in the course of 在…过程中；be forward to 被转送<br />
in conjunction with …与…; conclude an agreement ；be entitle to 给…权利/资格；so as to 为了…; undertake to do sth. 承担/保证做某事；distinguish sth. from sth. 区分； in terms of …在… 方面；<br />
6、  aesthetic feeling 美感；stereoscopic 立体感的；auxiliary function 辅助作用; impediment 障碍； illegible 模糊的 ； entrust 委托； resignation 辞职； retirement 退休；append附加的; contemplate预期；repeal 废止; promulgate 颁布/发布；viability 生存能力；exempt 被免除的；reject 驳回；<br />
7、  particular (n. 细节，adj. 特别的); declassification 解密；pamphlet 小册子；refund 退还;<br />
cessation 停止；pledge 质押；resume (n. 简历, v. 重新开始) ；counterfeit 假冒/伪造；<br />
untenable 不能维持的；lump 结块总的；jurisdiction 管辖权限； defendant （n. 被告, v. 辩护）；disburse 支付；adjudicate 审判，判决 ；judicial 司法的；administrative 行政的; revoke 取消，撤回，宣告无效—withdraw ； remit 发回下级法院；ascertain 确定/探知； article 论文/商品;<br />
pertain 属于；gist 主旨；indispensable 不可缺少的；distinctness 清晰，明显；consecutive 连续的<br />
8、  go through the formalities 办理手续<br />
9、  the party concerned 当事人；liaison person 联系人；<br />
10、  be presumed to be , be considered as 推测/认为是; regard … as…<br />
11、  make an announcement 作公告（publication 公布）<br />
12、  official holiday 法定节假日<br />
13、  observation of the examination 审查意见；the examination as to substance 实质审查；<br />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初审<br />
14、  hold consultation 进行协商<br />
15、  force majeure 不可抗拒事由；justified reason正当理由<br />
16、  national defense 国防<br />
17、  file application with the department<br />
18、  a power of attorney 委托书；signature and seal 签字和盖章<br />
19、  principal business office 主要营业场所 （principle ,法则，原理； predominate 占优势/支配地位）<br />
habitual residence 经常居所<br />
20、  optimally selected mode 优选的方式<br />
21、  enter into force 生效<br />
22、  clerical mistake 书写错误<br />
23、  a written statement 书面声明<br />
24、  the bibliographic data 著录项目<br />
25、  postal remittance 邮局汇款；money order汇单<br />
26、  at regular intervals 定期<br />
27、  civil case民事案件<br />
28、  promotional materials 宣传材料<br />
29、  professional guidance 职业指导<br />
30、  infringement dispute 侵权纠纷<br />
31、  out of the operation expense 事业费<br />
32、  by default 缺席 e.g. the board may proceed to examine by default.<br />
33、  Rectify&#8211;rectification 纠正调整，整流[电学]，精馏[化学]<br />
34、  A replacement sheet 替换页 ；alteration 变更/修改；<br />
35、  On one’s own initiative 主动<br />
36、  Excise one’s function 进行回避<br />
37、  As to …; with regard to …; in respect of …关于…<br />
38、  novelty新颖性；inventiveness创造性； practical applicability 实用性<br />
39、  existing technology 已有技术；prior technology 现有技术<br />
40、  brief explanation of the design 简要说明<br />
41、  depositary institution 保藏单位；viability proof 生存证明<br />
42、  a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所属技术领域人员<br />
43、  preamble portion and characterizing portion 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a reference potion 参考部分<br />
44、  essential technical features necessary 必要技术特征<br />
45、  make reference to 引用； be construed as 被解释为<br />
46、  Arabic number 阿拉伯数字；<br />
47、  Chemical and mathematical formula 化学和数学公式<br />
48、  Nucleotide and amino acid 核苷酸和氨基酸<br />
49、  in conformity with ；in consistent with 与…一致<br />
50、  comply with 遵守； in compliance with… 依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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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参与中国专利法起草的八位专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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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2 May 2010 02:06:38 +0000</pubDate>
		<dc:creator>tanjie</dc:creator>
				<category><![CDATA[原创]]></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利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家]]></category>
		<category><![CDATA[起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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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赵元果所写的纪念专利法起草小组成立30年这篇文章中，详细谈到了我国专利法起草的过程。其中特别提到了起草小组的八位专家，他们是： 中国人民大学的郭寿康 北京大学的段瑞林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夏淑华 中国贸促会的胡明正 国家科委系统的宋永林 国家科委系统的赵元果 西安外语学院的汤宗舜（2009年8月8日去世） 科技情报所朱晋卿 可惜网上的资料不全，我所能找到的照片和资料就是以上这些。让我们永远记得并感谢这八位专家。 对专利法起草过程最全面的介绍，应该是赵元果的专著： 《中国专利法的孕育与诞生》 图书封面： 图书原始定价：22元 当当网折扣购买地址 卓越亚马逊折扣购买地址]]></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赵元果所写的<a href="http://www.sipo.gov.cn/sipo2008/mtjj/2009/200903/t20090324_447391.html" target="_blank">纪念专利法起草小组成立30年</a>这篇文章中，详细谈到了我国专利法起草的过程。其中特别提到了起草小组的八位专家，他们是：</p>
<p>中国人民大学的<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73.htm?fr=ala0_1" target="_blank">郭寿康</a></p>
<p><a href="http://www.tanzhuanli.com/wp-content/uploads/2010/05/guo.jpg"><img src="http://www.tanzhuanli.com/wp-content/uploads/2010/05/guo.jpg" alt="" width="277" height="232" /></a></p>
<p>北京大学的段瑞林</p>
<p>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夏淑华</p>
<p>中国贸促会的胡明正</p>
<p>国家科委系统的宋永林</p>
<p><a href="http://www.tanzhuanli.com/wp-content/uploads/2010/05/song.jp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1301" title="song" src="http://www.tanzhuanli.com/wp-content/uploads/2010/05/song.jpg" alt="" width="169" height="157" /></a></p>
<p>国家科委系统的赵元果</p>
<p>西安外语学院的<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1761191.htm?fr=ala0_1" target="_blank">汤宗舜</a>（2009年8月8日去世）</p>
<p><a href="http://www.tanzhuanli.com/wp-content/uploads/2010/05/tang.jp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1300" title="tang" src="http://www.tanzhuanli.com/wp-content/uploads/2010/05/tang.jpg" alt="" width="296" height="328" /></a></p>
<p>科技情报所朱晋卿</p>
<p>可惜网上的资料不全，我所能找到的照片和资料就是以上这些。让我们永远记得并感谢这八位专家。</p>
<p>对专利法起草过程最全面的介绍，应该是赵元果的专著：</p>
<p>《<span style="color: red;">中国专利法的孕育与诞生</span>》</p>
<p><span style="color: blue;">图书封面：</span></p>
<p><img src="http://img37.dangdang.com/67/7/8810077-1_b.jpg" border="0" alt="" /></p>
<p><span style="color: blue;">图书原始定价：22元</span></p>
<p><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8810077" target="_blank">当当网折扣购买地址</a> <a href="http://www.amazon.cn/mn/detailApp?prodid=zjbk026375&amp;source=biosoft" target="_blank">卓越亚马逊折扣购买地址</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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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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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有关的最新图书</title>
		<link>http://www.tanzhuanli.com/a/757</link>
		<comments>http://www.tanzhuanli.com/a/757#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13 May 2009 01:02:26 +0000</pubDate>
		<dc:creator>tanjie</dc:creator>
				<category><![CDATA[原创]]></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利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图书]]></category>
		<category><![CDATA[最新]]></category>
		<category><![CDATA[第三次修改]]></category>
		<category><![CDATA[购买]]></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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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 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各个出版社都出了新修改的专利法，版本很多，有法律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新修正版)》、中国法制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新修订）》、知识产权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人民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法制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用版)》，但上面这些图书，都是纯粹的法律条文，没有什么解释。读条文实在是太枯燥了，不利于学习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新旧对照及实用问答》，含《专利法》最新修改点27处，精心设置实用问答，便于更好地理解专利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解及实用指南》增加了条文的解释和注释，和有关的法律文件。 但最权威、最准确地让人理解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还是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这本《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图书由权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写。看看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写过的图书就知道了这本书的权威性：《新专利法详解》、《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解析》、《专利法研究2007》、《专利法研究·2006》、《最新专利国际条约汇编（上、下册）》、《专利法律法规规章汇编（1984-2002.6）》。其中，《新专利法详解》是学习专利法最好的“红宝书”，而《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解析》则是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重要的参考资料。 图书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各个修改点了作了简要说明，方便人们学习、理解和正确执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举措——热烈祝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顺利通过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逐条说明 《专乎法》第三次修改大事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前后条文对照表 学习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这本书必不可少。 上面提到的这些图书，当当网购买价格如下（注意，是全部免运费的呀，购买很便宜，很方便）：]]></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521764" target="_blank">《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a></p>
<p><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521764"><img class="alignleft size-full wp-image-758" title="《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 src="http://www.tanzhuanli.com/wp-content/uploads/2009/05/1.jpg" alt="《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 width="135" height="200" /></a> 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各个出版社都出了新修改的专利法，版本很多，有法律出版社的《<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448530"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新修正版)</a>》、中国法制出版社的《<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447343"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新修订）</a>》、知识产权出版社的《<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470997"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a>》、人民出版社的《<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468714"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a>》、中国法制出版社的《<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462566"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用版)</a>》，但上面这些图书，都是纯粹的法律条文，没有什么解释。读条文实在是太枯燥了，不利于学习研究。</p>
<p>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一本：《<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467179"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新旧对照及实用问答</a>》，含《专利法》最新修改点27处，精心设置实用问答，便于更好地理解专利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了《<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563483"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解及实用指南</a>》增加了条文的解释和注释，和有关的法律文件。</p>
<p>但最权威、最准确地让人理解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还是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这本<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521764" target="_blank">《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a>。图书由权威的<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search.book.dangdang.com/search.aspx?category=01&amp;key2=%u56FD%u5BB6%u77E5%u8BC6%u4EA7%u6743%u5C40%u6761%u6CD5%u53F8" target="_blank">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a>编写。看看<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search.book.dangdang.com/search.aspx?category=01&amp;key2=%u56FD%u5BB6%u77E5%u8BC6%u4EA7%u6743%u5C40%u6761%u6CD5%u53F8"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局条法司</a>编写过的图书就知道了这本书的权威性：《<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9265723" target="_blank">新专利法详解</a>》、《<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226493" target="_blank">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解析</a>》、《<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385484" target="_blank">专利法研究2007</a>》、《<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9327098" target="_blank">专利法研究·2006</a>》、《<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8845995" target="_blank">最新专利国际条约汇编（上、下册）</a>》、《<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8753381" target="_blank">专利法律法规规章汇编（1984-2002.6）</a>》。其中，《<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9265723" target="_blank">新专利法详解</a>》是学习专利法最好的“红宝书”，而《<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226493" target="_blank">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解析</a>》则是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重要的参考资料。</p>
<p>图书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各个修改点了作了简要说明，方便人们学习、理解和正确执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内容包括：</p>
<p style="padding-left: 60px;">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br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br />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举措——热烈祝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顺利通过<br />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逐条说明<br />
《专乎法》第三次修改大事记<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前后条文对照表</p>
<p>学习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这本书必不可少。</p>
<p>上面提到的这些图书，<a href="http://union.dangdang.com/transfer/transfer.aspx?from=P-263153&amp;backurl=http://home.dangdang.com/" target="_blank">当当网</a>购买价格如下（注意，是全部免运费的呀，购买很便宜，很方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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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全文</title>
		<link>http://www.tanzhuanli.com/a/655</link>
		<comments>http://www.tanzhuanli.com/a/655#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03 Jan 2009 08:59:31 +0000</pubDate>
		<dc:creator>tanjie</dc:creator>
				<category><![CDATA[原创]]></category>
		<category><![CDATA[2008年]]></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利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修改]]></category>
		<category><![CDATA[全文]]></category>
		<category><![CDATA[第三次]]></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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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2月27日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br />
第 八 号</p>
<p align="left">《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p>
<p align="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br />
2008年12月27日</p>
<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span></p>
<p align="center"><span style="color: #000000;">目    录</span></p>
<p align="left">第一章 总则<br />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br />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br />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br />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br />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br />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br />
第八章 附则</p>
<p 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p>
<p><strong>第一条</strong>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br />
<strong>第二条</strong>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br />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br />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br />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br />
<strong>第三条</strong>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br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br />
<strong>第四条</strong>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br />
<strong>第五条</strong>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br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br />
<strong>第六条</strong>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br />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br />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br />
<strong>第七条</strong>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br />
<strong>第八条</strong>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br />
<strong>第九条</strong>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br />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br />
<strong>第十条</strong>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br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br />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br />
<strong>第十一条</strong>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br />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br />
<strong>第十二条</strong>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br />
<strong>第十三条</strong>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br />
<strong>第十四条</strong>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br />
<strong>第十五条</strong>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br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br />
<strong>第十六条</strong>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br />
<strong>第十七条</strong>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br />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br />
<strong>第十八条</strong>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br />
<strong>第十九条</strong>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br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br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br />
<strong>第二十条</strong>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br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br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br />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br />
<strong>第二十一条</strong>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br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br />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p>
<p align="center">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p>
<p><strong>第二十二条</strong>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br />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br />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br />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br />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br />
<strong> 第二十三条</strong>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br />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br />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br />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br />
<strong> 第二十四条</strong>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br />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br />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br />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br />
<strong>第二十五条</strong>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br />
（一）科学发现；<br />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br />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br />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br />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br />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br />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p>
<p align="center">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p>
<p><strong>第二十六条</strong>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br />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br />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br />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br />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br />
<strong>第二十七条</strong>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br />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br />
<strong>第二十八条</strong>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br />
<strong>第二十九条</strong>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br />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br />
<strong>第三十条</strong>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br />
<strong>第三十一条</strong>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br />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br />
<strong>第三十二条</strong>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br />
<strong>第三十三条</strong>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p>
<p align="center">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p>
<p><strong> 第三十四条</strong>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br />
<strong>第三十五条</strong>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br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br />
<strong>第三十六条</strong>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br />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br />
<strong> 第三十七条</strong>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br />
<strong>第三十八条</strong>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br />
<strong>第三十九条</strong>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br />
<strong>第四十条</strong>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br />
<strong>第四十一条</strong>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br />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p>
<p align="center">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p>
<p><strong>第四十二条</strong>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br />
<strong>第四十三条</strong>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br />
<strong>第四十四条</strong>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br />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br />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br />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br />
<strong> 第四十五条</strong>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br />
<strong>第四十六条</strong>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br />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br />
<strong> 第四十七条</strong>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br />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br />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p>
<p align="center">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p>
<p><strong>第四十八条</strong>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br />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br />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br />
<strong>第四十九条</strong>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br />
<strong>第五十条</strong>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br />
<strong> 第五十一条</strong>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br />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br />
<strong>第五十二条</strong>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br />
<strong>第五十三条</strong>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br />
<strong>第五十四条</strong>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br />
<strong> 第五十五条</strong>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br />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br />
<strong>第五十六条</strong>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br />
<strong>第五十七条</strong>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br />
<strong>第五十八条</strong>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p>
<p align="center">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p>
<p><strong>第五十九条</strong>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br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br />
<strong>第六十条</strong>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 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 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br />
<strong>第六十一条</strong>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br />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br />
<strong>第六十二条</strong>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br />
<strong>第六十三条</strong>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strong>第六十四条</strong>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 封或者扣押。<br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br />
<strong>第六十五条</strong>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br />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br />
<strong>第六十六条</strong>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br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br />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br />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br />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br />
<strong>第六十七条</strong>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br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br />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br />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br />
<strong>第六十八条</strong>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br />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br />
<strong>第六十九条</strong>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br />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br />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br />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br />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br />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br />
<strong>第七十条</strong>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br />
<strong>第七十一条</strong>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strong>第七十二条</strong>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br />
<strong> 第七十三条</strong>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br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br />
<strong>第七十四条</strong>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
<p align="center">第八章 附则</p>
<p><strong>第七十五条</strong>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br />
<strong>第七十六条</strong> 本法自１９８５年４月１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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