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ename Applicant Generic Name Patent Number Patent Expiration
BETAXON Alcon levobetaxolol hydrochloride 4,911,920 SEP 27,2007
BETOPTIC S Alcon betaxolol hydrochloride 4,911,920 SEP 27,2007
CARDIOLITE Bristol Myers Squibb technetium tc-99m sestamibi kit 4,885,100 SEP 11,2007
COGNEX Sciele Pharma Inc tacrine hydrochloride 4,816,456 SEP 09,2007
COREG Smithkline Beecham carvedilol 4,503,067 SEP 05,2007
COREG CR Sb Pharmco carvedilol phosphate 4,503,067 SEP 05,2007
MIRALUMA Bristol Myers Squibb technetium tc-99m sestamibi kit 4,885,100 SEP 11,2007
NEXIUM Astrazeneca esomeprazole magnesium 4,738,974 SEP 01,2007
PENLAC Sanofi Aventis Us ciclopirox 4,957,730 SEP 18,2007
PULMICORT Astrazeneca budesonide 4,907,583 SEP 13,2007
TECZEM Biovail diltiazem malate; enalapril maleate 4,880,631 SEP 24,2007
TIAMATE Merck diltiazem malate 4,880,631 SEP 24,2007

顺便说一下,以上的数据均来自DrugPatentWatch.com,如果您需要关注该清单,可以以单位名义在该网站注册,进而在该数据库检索。这个数据库是专门的药物专利数据库,基本用户的费用为750美元/年,高级用户的费用为975美元/年。

如果您支付美元不方便,需要我提供注册服务,请直接联系我。我将提供收取人民币开具发票为您代为注册服务。不过需要有一定的服务费和税费。

当然,最好是点击下面图案,自行注册。

Posted in 原创 at 三月 10th, 2008. No Comments; 321 views

派论坛最热闹的分论坛就是求职与招聘论坛,在这里大家发布求职招聘信息,讨论关于工作的问题。但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博派论坛一直无法解决,那就是无法审核信息的真假。曾经发生过多次匿名发贴招聘,实际上是虚假招聘,就算是实名招聘,也有可能是假冒的。虽然我尽力审核信息,但也不能完全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

博派人才网,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平台,所有招聘信息,都是经过审核才能发布。您作为求职者,不需要担心招聘信息的真假。

前是测试阶段,欢迎大家试用并提出您的使用意见和问题。如果有任何问题,请贴在这里

Posted in 原创 at 三月 10th, 2008. No Comments; 219 views

看一条国知局的新闻:

http://www.sipo.gov.cn/sipo/xwdt/mtjj/2007/200709/t20070908_199982.htm

美通过专利改革法案避免企业为专利诉讼浪费金钱

9月8日据外电报道 美国当地时间周五,美国国会众议院以220票赞成、175票反对,通过了《专利改革法案》,这是美国科技界及金融服务界赢得的一次重大胜利。


成员包括苹果和微软等科技巨头的专利公平联盟(GPF)及商业软件联盟(BSA),对投票结果表示欢迎,认为无论是对投资者还是对消费者都有利。这项
由加州民主党议员霍华德-伯曼和德州共和党议员拉马尔-史密斯联合提交的法案,目的是为了提高专利质量和减少专利诉讼,避免各企业为诉讼而耗费大量时间和
金钱。

该项法案对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设定了上限,同时将专利权授予首先投资的申请人,废除当前法律中谁先发明谁获专利的条款。法案提高了申请人向专利审查机构提供资料的数量和范围,并制定了一项批准后专利再评估程序。

反对该法案的公司包括制药及生物科技企业,如强生公司和Amgen公司,他们认为降低赔偿额及允许批准后再评估削弱了对专利的保护。如通用电气、卡特彼勒(Caterpillar Inc)等制造公司,以及高通等过度依赖专利许可的科技公司也都反对该法案。

代表高通及众多小科技公司的组织创新联盟(Innovation Alliance)当日在投票前表示,如果该法案得以通过,将从根本上改变美国现有的专利体系,减轻了全球少数最富有公司的诉讼负担。7月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批准该法案,准备提交全体参议员投票通过。

法案还包括了银行在涉及电子结算技术如在线支票成像系统专利侵权诉讼时无需赔偿的规定,7月美国银行协会透露,为和解这些技术侵权诉讼,银行支付了数以百万计的赔偿金。

————————————————————————————————————

国众议院通过的专利改革法案,被称为,H.R.1908,原文在这里。投票结果并非一边倒,可见争论还是很激烈的。赞成和反对票数是220-175,民主党议员为160-58,共和党反对的较多,票数为60-117。

革法案最重要的变革是把美国一个国家过去所一直使用的“先发明制”统一为和其他国家一致的“先申请制”。

未来几个月时间内,该法案将提交参议院审议。如果通过,经总统批准,该法案将被执行。
据称,《改革法案》有望于2008年11月大选前正式获得通过。若得以通过,美国专利制度将实现革命性的转变。

图片资料来自: http://www.dddmag.com/patent-reform-act-2007.aspx
说明新专利改革法案对制药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Posted in 原创 at 三月 9th, 2008. No Comments; 580 views

有一个新名词出现了:专利师
个词出现在台湾地区。2007年6月14日,台湾地区通过了专利师法,未来只有专利师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以提升专利代理品质;但是现有执业的近1,000名专利代理人,如具一定资格,仍可申请专利师全科免试,转任专利师,如果不愿转任,也可以继续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试科目为六门:专利法规、专利审查程序、物理化学、工程力学等六科目,平均60分为及格。明年8月第一次开考专利师。

利师法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96年7月11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维护专利申请人之权益,强化从事专利业务专业人员之管理,建立专利师制度,
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条 本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专利师之管理业务,由经济部指定专责机关办理.

第 三 条 中华民国国民经专利师考试及格,并依本法领有专利师证书者,得充任专利师.
外国人得依我国法律,应专利师考试;其考试及格,并依本法领有专利师证书者,
得充任专利师.

第 四 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专利师;已充任者,撤销或废止其专利师证书:
一,因业务上有关之犯罪行为,受本国法院或外国法院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
确定.但受缓刑之宣告或因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受本法所定除名处分.
三,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规定,经撤销考试及格资格.
四,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
五,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
六,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主管机关委请相关专科医师认定不能执行业
务.
依前项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撤销或废止专利师证书者,於原因消灭后,仍得依本法
之规定,请领专利师证书.

第 五 条 经专利师考试及格者,得检具证书费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专利师证书
;其因遗失,灭失或毁损而申请补发或换发者,亦同:
一,申请书.
二,专利师考试及格证书或其证明文件.
三,身分证明文件.
第二章 执业及责任

第 六 条 专利师应经职前训练合格,并向专利专责机关登录及加入专利师公会,始得执行业
务.但於专利师公会成立前,不受加入专利师公会后始得执行业务之限制.
前项职前训练之训练期间,实施方式,退训,停训,重训及其他有关事项之办法,
2
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七 条 专利师应以下列方式执行业务:
一,设立事务所或由二人以上组织联合事务所.
二,受雇於办理专利业务之事务所.

第 八 条 专利专责机关应置专利师名簿或档案,载明下列事项:
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证明文件字号.
二,学历及经历.
三,事务所名称及地址.
四,专利师证书字号.
五,登录日期及其字号.
六,加入专利师公会日期.
七,惩戒之种类,日期及事由.
专利师於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记载事项有变更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专利专责机关申报备查.

第 九 条 专利师之业务范围如下:
一,专利之申请事项.
二,专利之异议,举发事项.
三,专利权之让与,信托,质权设定,授权实施之登记及特许实施事项.
四,其他依专利法令规定之专利业务.

第 十 条 专利师对於下列案件,不得执行其业务:
一,本人或同一事务所之专利师,曾受委任人之相对人委任办理同一案件.
二,曾在行政机关或法院任职期间处理之案件.
三,曾受行政机关或法院委任办理之相关案件.

第 十 一 条 专利师受委任后,应忠实执行受任事务;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受损害者,应
负赔偿责任.

第 十 二 条 专利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蒙蔽或欺罔专利专责机关或委任人.
二,以不正当之方法招揽业务.
三,泄漏或盗用委任人委办案件内容.
四,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刊登迹近招摇或恐吓之启事.
五,允诺他人假借其名义执行业务.

第 十 三 条 非领有专利师证书者,不得使用专利师名称.

第 十 四 条 外国人依本法领有专利师证书者,在我国执行专利师业务时,应经主管机关之许可
,并应遵守我国一切法令及专利师公会章程.

第 十 五 条 外国人在我国执行专利师业务者,於向有关机关陈述时,应用我国语言;所陈文件
,应以我国文字为主.

第三章 公 会

第 十 六 条 专利专责机关登录之专利师,满十五人者,应组织专利师公会.
专利师公会不得拒绝具有会员资格者入会.

第 十 七 条 专利师公会以中华民国行政区域为其组织区域,并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组设之.
专利师公会,以一个为限.

第 十 八 条 专利师公会置理事,监事,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之,并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专利师公会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监事名额不得超过理事名额三分之一;候补理
事,候补监事名额不得超过理事,监事名额三分之一.

第 十 九 条 理事,监事任期均为三年,其连选连任者,不得超过二分之一;理事长之连任,以
一次为限.

第 二 十 条 专利师公会每年召开会员大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大会.如经会员五分之一
以上之请求,应召开临时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专利师公会应订立章程,报请人民团体主管机关核准立案,并向主管机关申报备查
;章程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专利师公会之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会址.
二,宗旨,组织及任务.
三,会员之入会及出会.
四,会员之权利及义务.
五,理事,监事,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之名额,任期,权限及其选任,解任.
六,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会议之规定.
七,会员应遵守之专业伦理规范.
八,专利师纪律委员会之组织及风纪维持之方法.
九,会费,经费及会计.
十,章程修订之程序.
十一,其他依法令规定应载明或处理会务之必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专利师公会应将下列各款事项,陈报人民团体主管机关及主管机关:
一,会员名册及会员之入会,出会.
二,理,监事选举情形及当选人姓名.
三,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开会之决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专利师公会之决议或其行为,违反法令或该公会章程者,人民团体主管机关得为下
列处分:
一,警告.
二,撤销其决议.
三,撤免其理事,监事.
四,限期整理.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处分,主管机关亦得为之.

第四章 惩 处

第二十五条 专利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付惩戒:
一,违反第十条或第十二条禁止行为之规定.
二,因业务上有关之犯罪行为经裁判确定.
三,违背专利师公会章程之行为,情节重大.

第二十六条 专利师应付惩戒者,委任人,利害关系人,专利专责机关或专利师公会得列举事实
,提出证据,报请专利师惩戒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利师之惩戒处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诫.
三,停止执行业务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专利师受警告处分累计达三次者,视为申诫处分一次;申诫处分累计达三次者,应
另予停止执行业务之处分;受停止执行业务之处分累计满三年者,应予除名.

第二十八条 专利师惩戒委员会处理惩戒事件,应通知被付惩戒人於二十日内提出答辩书或到会
陈述;届期未提出答辩书或未到会陈述者,得依现有资料迳行决议.

第二十九条 专利师惩戒委员会处理惩戒事件,认有犯罪嫌疑者,应即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第 三 十 条 专利师之惩戒处分确定后,专利师惩戒委员会应将其决议书刊登专利公报,并通知
专利师公会.

第三十一条 主管机关应设专利师惩戒委员会,处理专利师惩戒事件;其组织,审议程序及其他
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专利师证书或专利师证书经撤销或废止,而受委任办理专利师业务者,除依
法律执行业务者外,由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受前项处分后,仍继续办理专利师业务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十三条 专利师未依本法登录或未加入专利师公会或受停止执行业务处分,而受委任办理专
利师业务者,由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命其改正或
停止其行为;届期仍不改正或不停止其行为者,得继续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为,
并按次处罚至改正或停止为止.

第三十四条 专利师公会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者,由人民团体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法施行前,具有下列资格之一,且有证明文件者,得申请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
等考试专利师考试全部科目免试:
一,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师,律师或会计师考试及格,且领有专利代理人证书
,从事第九条所定业务一年以上.
二,经公务人员高等考试,相当於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或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
及格转任公务人员,实际担任专利实体审查工作二年以上,且领有专利代理人证
书,从事第九条所定业务一年以上.
三,经专利专责机关聘用为专任之专利审查委员,实际担任专利实体审查工作二年
以上,且领有专利代理人证书,从事第九条所定业务三年以上.
依前项规定得申请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专利师考试全部科目免试者,应於
本法施行后一年内申请免试,逾期不得申请.
符合前二项规定者,应於本法施行后三年内经专业训练合格,始得申请核发专利师
证书.
依前项规定取得专利师证书者,其业务之执行,应依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但不受
须经职前训练之限制.
依第三项规定申请核发专利师证书者,应检具证书费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
之;其因遗失,灭失或毁损而申请补发或换发者,亦同:
一,申请书.
二,专利师考试及格证书或其证明文件.
三,专业训练合格证明文件.
四,身分证明文件.
第三项专业训练之训练期间,实施方式,退训,停训,重训及其他有关事项之办法
,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领有专利代理人证书者,於本法施行后,得继续从事第九条所定之业务.
专利代理人从事业务之管理,准用第五条后段,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担任专利代理人;其已担任专利代理人者,撤销或废
止其专利代理人证书:
一,因业务上有关之犯罪行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确定.但受缓刑之宣
告或因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
三,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主管机关委请相关专科医师认定不能执行业
务.
五,据以领得专利代理人证书之资格,经依法律撤销或废止.

第三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对於下列案件,不得执行其业务:
一,本人或同一事务所之专利师或专利代理人,曾受委任人之相对人委任办理同一
案件.
二,曾在行政机关或法院任职期间处理之案件.
三,曾受行政机关或法院委任办理之相关案件.
专利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蒙蔽或欺罔专利专责机关或委任人.
二,以不正当之方法招揽业务.
三,泄漏或盗用委任人委任案件内容.
四,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刊登迹近招摇或恐吓之启事.
五,允诺他人假借其名义执行业务.

第三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有前条第一项各款或第二项各款规定情事之一者,专利专责机关得视其
违规情节,为警告,申诫,停止执行业务二月以上二年以下或废止专利代理人证书之
处分.

第 四 十 条 本法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Posted in 原创 at 三月 8th, 2008. No Comments; 335 views

上市公司浙江华海药业600521最近有一个非常鼓舞我国制药界的消息:制剂通过FDA认证 产业升级。其中重点谈到了,华海药业向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申报的奈韦拉平片的新药简略申请(ANDA)已获得批准,批准号为ANDA078644。

这个ANDA号,是我国制药拿到的第一个ANDA申请号,意义非常重大,标志着我国制药出口由原料药向制剂的重大转移。但新闻中谈到的内容太少了,
连是什么制剂申请ANDA,申请ANDA后是否可以出口美国等等都没有谈到。我只好发挥我的搜索功力,详细检索一下到底是怎么回事。

先说ANDA是什么?ANDA并不是新闻中谈到的新药简略申请,其全称为: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相对于新药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ANDA是仿制药申请。这是美国Hatch-Waxman法案(见我的另一篇文章美国的医药专利保护Hatch-Waxman法案)提出的加快仿制药上市所采取的措施。ANDA申请,只需要证明与专利药是相同的并具有生物等效性等信息便可。这些信息包括:活性组份、给药方式、剂型、药效、标签。同时,仿制药进行ANDA申请时,还需要提出一个针对其仿制的新药的专利声明,选择如下四种声明之一:

声明Ⅰ为该新药在橙皮书中无专利。

声明Ⅱ为该新药在橙皮书中有专利,但该专利已经失效了。

声明Ⅲ为在相关专利失效前,不要求FDA批准该仿制药。

声明Ⅳ为认为与申请的仿制药相关的专利是无效的或者仿制药并不侵权。

了解了ANDA是什么,再让我们看看华海药业的ANDA078644。

来到FDA批准药物数据库Drug @ FDA 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drugsatfda/index.cfm网站进行检索,在检索项输入ANDA号078644,便获得如下信息:

Drug Details
Drug Name(s) NEVIRAPINE (Generic Drug)
FDA Application No. (ANDA) 078644
Active Ingredient(s) NEVIRAPINE
Company HUAHAI US INC.
Original Approval or Tentative Approval Date July 10, 2007
  • There are no Therapeutic Equivalents
  • Labels are not available

Products on Application (ANDA) #078644
Click on a column header to re-sort the table:


Drug Name


Active Ingredients


Strength


Dosage Form/Route


Marketing
Status


RLD


TE
Code

NEVIRAPINE NEVIRAPINE 200MG TABLET; ORAL None (Tentative Approval) No None

原来,华海药业申请的是抗艾滋病药物:奈韦拉平的200mg口服片剂的ANDA。申请人是华海美国公司,批准日为2007年7月10日,批准状态为暂时批准(tentatively approved)。

FDA的暂时批准意味着:由于专利权和/或独占权(exclusivity)的原因无法在美国上市,但它符合用于在美国上市的FDA质量、安全和有
效性标准。但根据AIDS救援紧急计划(President’s Emergency Plan for AIDS
Relief)这些临时批准的产品可能被采购。

以NEVIRAPINE作为关键词在Drug @ FDA 进行检索,获得如下信息:

Click on a column header to re-sort the table:


Drug Name
and
FDA Application
Number


Dosage Form/Route


Strength


Marketing Status


Company

VIRAMUNE
(NDA # 020636)
TABLET; ORAL 200MG Prescription BOEHRINGER INGELHEIM
VIRAMUNE
(NDA # 020933)
SUSPENSION; ORAL 50MG/5ML Prescription BOEHRINGER INGELHEIM
Click on a column header to re-sort the table:


Drug Name
and
FDA Application
Number


Dosage Form/Route


Strength


Marketing Status


Company

NEVIRAPINE
(ANDA # 077429)
TABLET; ORAL 200MG None (Tentative Approval) RANBAXY
NEVIRAPINE
(ANDA # 077521)
TABLET; ORAL 200MG None (Tentative Approval) AUROBINDO
NEVIRAPINE
(ANDA # 077702)
SUSPENSION; ORAL 50MG/5ML None (Tentative Approval) AUROBINDO PHARMA LTD
NEVIRAPINE
(ANDA # 077956)
TABLET; ORAL 200MG None (Tentative Approval) CIPLA LIMITED
NEVIRAPINE
(ANDA # 078195)
TABLET; ORAL 200MG None (Tentative Approval) STRIDES ACROLAB
NEVIRAPINE
(ANDA # 078584)
TABLET; ORAL 200MG None (Tentative Approval) HETERO DRUGS
NEVIRAPINE
(ANDA # 078644)
TABLET; ORAL 200MG None (Tentative Approval) HUAHAI US INC.

可获得的信息是:奈韦拉平是德国勃林格殷格翰公司 (BOEHRINGER INGELHEIM KG)以商品名维乐命(Viramune)于1996年6月21日在美国批准上市。

其后,已经有六家公司,申请了ANDA,最早申请的两家公司均为印度公司(南新ranbaxy 和阿拉宾度AUROBINDO),目前的状态均为暂时批准(tentatively approved)。

检索奈韦拉平的专利情况: 奈韦拉平最早于1993年7月在美国申请专利(专利号:5366972),1995年在德国和美国申请了奈韦拉平的制备专利(专利号:GR3034078T, US556970),同时也在欧洲、丹麦、美国和日本申请了制备专利。

到FDA橙皮书进行检索,获得如下信息:

Patent Data

Appl
No

Prod
No

Patent
No

Patent
Expiration

Drug Substance
Claim

Drug Product
Claim

Patent Use
Code

020636 001 5366972 NOV 22,2011 U-167
020636 001 5366972*PED MAY 22,2012

该专利的失效时间为2012年5月12日,在此日期之前,所有ANDA获批准的药物,均不可在美国销售,除非经过专利侵权官司判定,该专利无效。

由此可见,华海药业获得的ANDA申请批准,虽然对于中国制药行业来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但对此药物本身来说,短时期内,仍然无法进入美国市场产生销售。唯一的可能是通过AIDS救援紧急计划(President’s Emergency Plan for AIDS Relief),这些临时批准的产品可能被采购。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看到检索表中有这样一句话:There are no
Therapeutic Equivalents。说明华海药业申报的ANDA,还没有提供Therapeutic Equivalents生物等效性实
验结果报告。虽然华海药业,已经通过了FDA的现场检查,但离制剂产品出口到美国,路还很长。

写到最后,我又在美国总统AIDS救援紧急计划(President’s Emergency Plan for AIDS Relief)的清单中,发现了华海的名字(第47项)。无论如何,华海药业走出了制剂出口美国的第一步,可喜可贺!

祝华海药业一路走好!

Posted in 原创 at 三月 7th, 2008. No Comments; 772 views
我们还为知识产权的普及而努力的时候,国外的跨国巨鳄们已经为如何增加知识产权授权收入,减少税收支出而想方设法了。一个高招就是成立IPHC。

IPHC的全称是Intellectual Property Holding
Companies,即知识产权控股公司。其实说起来很简单,就是在一个税收非常优惠的地方(一般是海外,比如某些太平洋岛国开曼群岛之类的),成立一个
控股的子公司,这个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空壳公司。然后,把母公司的知识产权转让给这个子公司,再由子公司授权母公司和其他公司使用知识产权,以获得大笔授
权收入,进而减少税收支持,获得更高利润。

个策略是建立在能够获得大笔授权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基础上的。如果一个公司每年获得的授权使用费所要交的税金,超过了成立IPHC的费用,则成立一个离岸海外IPHC将是非常合算的。

分IPHC,则最重要的一类IPHC就是Patent holding company,专利控股公司(专利持有公司?),这是跨国公司经常采用的一种组织结构。我国企业从海外获得专利授权,大多是从这种专利控股公司获得。这类公司拥有多项专利权,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运作专利授权,并获得税金上的节省。

举一个国外跨国公司的例子:

日立成立专利授权公司,经营其PDP专利

内成立专利公司则是另一个目的,即组建专利同盟,而不是为了获得专利授权收入,减少税收支出,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

十家彩电厂商组建彩电专利公司

知识产权的运作和策略运用上,国内外还差得很远。

Posted in 原创 at 三月 6th, 2008. No Comments; 430 views

了一篇关于CDMA专利拥有者高通公司的报道:高通卖专利起家终成3G时代霸主,里面谈到了高通公司总部有几面壮观的专利墙:

在高通总部,矗立着几面

“专利墙” 。高通将自己的每一项专利都刻制在一块牌匾上,然后统一挂在墙上,“专利墙”上的每一个牌子所描刻的是专利的简单陈述、结构图以及颁发机构和时间等。这是高通的核心资产和利润来源。

目前已挂在墙上的专利达3000多项,而在墙上张贴的一个说明中可以看到,目前有上千项专利在申请和批复过程中。如今,高通专利墙已经在高通管理层专用大楼一层的楼道里往两边继续延伸。

参观者可以通过这些专利墙,直观地认识到高通专利的数量和价值。在标准专利化的时代,第一次出现了这种纯粹的专利“食利者”。”

上对高通的“专利墙”产生了兴趣,在网上搜索了一下,找到了许多的专利墙照片,不仅仅是高通公司的。

先介绍高通公司的:

密密麻麻,从底到顶。

ADOBE公司专利墙,很一般呀:

IBM的专利墙:

AMCC公司专利墙

类似的专利墙还有很多,不多贴了。

利墙的意义在于让访问者第一时间直观地感受到公司的研发实力,让你有一种确实无法逾越这道专利墙的压迫感,实在让人很震撼。类似于高通这样的专利许可公司,建立一道专利墙是必不可少的。

内的不少公司也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墙,有本土企业,也有跨国公司:

“光谷专利墙”盛装亮相

山西永济电机厂设立专利墙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新近竖起一堵“专利墙”

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专利墙

华为专利墙

望更多的本土公司建立自己的专利墙,首先从数量上,占领地盘,阻挡对手,再从质量上,建立高壁垒,扼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Posted in 原创 at 三月 5th, 2008. No Comments; 734 views
文的与专利有关的博客不多,下面推荐一个非常好的中文专利博客:

专利随笔

主是资深的专利代理人 刘国伟老师 ,现为
北京律盟专利部经理

老师也在博派专利论坛注册了ID,积极回答大家的疑问。大家猜猜看,哪个ID是刘老师呢?

Posted in 原创 at 三月 4th, 2008. No Comments; 480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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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in 原创 at 三月 3rd, 2008. No Comments; 470 views
Google依靠PageRank算法起家,这一点相信无人不知了。在Google官方网站里,也有关于PageRank的说明。PageRank
是由Google创始人Larry Page及Sergey
Brin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读美国斯坦福大学时发明的,并且由斯坦福大学申请专利。PageRank成就了Google的现今搜索霸业,也使得
Google利用这种搜索优势,成为了网络广告的霸主,从中获得了巨额的利润。PageRank就像Google的手中的神秘魔法。然而在这种魔法的背
后,却有一段鲜为人知的往事。

或许已经知道,在Google成立之前,Larry Page及Sergey
Brin并不想创建自己的公司,而是四处寻找买家,希望将自己的搜索技术卖给当时的互联网巨头,包括Yahoo!、Excite、Infoseek在内。
然而,它们当时对搜索并没有很大的兴趣,并没有买下这两位大学生的技术。后来的事大家可能也已经知道了,那就是Yahoo!意识到Google的巨大潜力
后,试图用10亿美元买下Google,但Google拒绝了。

似于Google公司成立初期的曲折,PageRank算法本身也有一段不寻常的故事,由斯坦福大学技术授权办公室的Luis Mejia在本周一于加州举行的Clean Tech Open的演讲中披露(via CNet)。
Mejia说,当年Larry Page只是一心想着完成自己的博士学位,而不是创办公司。Mejia回忆说在上世纪90年时中期的某一天,Larry
Page走进他的办公室,要求Mejia的办公室对PageRank进行许可,以获得一些专利权税,以支持他以后的学术研究。然而Mejia表示专利只能
许可给搜索引擎公司,而当时Larry Page只属个人。Mejia说,当时Parry Page和Sergey
Brin感到无比失望,于是他们决定要开设自己的公司。当然,那间公司就是后来的Google。

Google成立后,斯坦福大学技术
授权办公室同意将PageRank专利许可给Larry Page及Sergey
Brin,因此Google可以使用PageRank技术直至2011年。这是因为从技术上来看,斯坦福大学拥有教授及学生的研究果,然后申请专利,但它
通常会将这些专利许可给发明者,让他们可以使用。由于当时Larry Page和Sergey
Brin成立Google初期并没有具体的商业计划或现金,因此斯坦福大学决定持有Google的一小部分股份作为条件。

坦福大学从Google及其专利中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在Google股价升至336美元的时候,斯坦福大学卖掉了手头上的Google股份,大赚了一笔。此外,Google在重组DNA方面的工作及专利也为斯坦福大学带来了超过5亿美元的收入。
然斯坦福大学技术授权办公室的拒绝许可并非Larry Page及Sergey Brin创建Google的根本原因,但它至少阻止了Larry
Page继续从事学术研究,加促了Google的出现。对于希望Larry Page继续完成博士学位、从事学术研究的Carl
Page(Larry的父亲)而言,Larry
Page弃学创办Google或许并不是一件好事,但对于互联网及整个世界而言,Google的出现绝对是一件好事。这一切看起来都是上天注定的。

始地址在:

http://www.gseeker.com/50226711/google_pagerankaeeeaeaeccae_98828.php

Posted in 原创 at 三月 3rd, 2008. No Comments; 1,065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