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南药业和拜耳的“散列通” “散利通”商标之争进入了新的阶段。
10月24日,西南药业诉商评委、第三人拜耳公司的商标纠纷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这个商标纠纷跨越了10多年时间,纠纷双方也从罗氏更换为拜耳公司(2005年,拜耳收购了罗氏的OTC业务)。事情的起因在王浩的博客有详细的记述:
罗氏公司是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SARIDON”是其注册商标。1987年罗氏公司与西南药业(当时名称为西南制药三厂)签定了“关于‘散利痛片’
在中国生产销售协议”,约定西南药业以罗氏公司的注册商标SARIDON“散利痛”用中国原料在中国生产、销售这种镇痛药。1999年,双方合作停止,西
南药业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SARITON”商标(事实上西南药业仍继续使用“散利痛”字样)。1995年由罗氏合资的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开始批量生产
SARIDON“散利痛”为商标的镇痛药。
1993年11月,西南药业公司申请注册“散利痛”文字商标,并于1995年4月公告。1995年6月,罗须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被异议人侵犯了其
在先权利,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不予核准注册。西南药业答辩称,罗须公司在中国大陆只将“散利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未注册为商标。其申请注册符
合注册在先原则。1996年12月,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散利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1997年1月,西南药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1998年7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对“散利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1996年8月12日,罗须公司申请注册“散利痛”商标,商标局以西南药业在类似商品上已申请在先为由,驳回申请。1998年,罗须公司提出复议申请,理
由是西南药业在先申请的“散利痛”商标已经裁定不予核准注册。1999年1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对罗须公司申请的“散利痛”商标初步审定并公
告。
2000年7月,张姓自然人以“散利痛”直接表示了使用商品的功能特点为由提出异议,同年12月罗须公司答辩称,“散利痛”是其英文商标的音译,本身没有
任何意义,且经长期使用,具有很强的显著性。2000年12月,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散利痛”商标予以注册。注册号1456508。
2001年4月,西南药业对罗须公司核准注册的“散利痛”商标提出商标注册不当申请,认为“散利痛”是该类药品的法定名称,且明确表示了药品功能,不能作
为商标注册。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西南药业争议不成立,维持罗须公司注册的散利痛商标,西南药业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但无论是一审的中
院,和二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维持了罗须公司的散利痛商标。
1992年3月17日,西南药业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散列通商标,该商标于1993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号631613。1999年7月39
日,罗须公司以西南药业未经许可在产品上使用散利痛商标,散列通商标和其注册的散利痛近似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不当注册申请,要求撤销西南药业
注册的上诉631613号散列通商标。
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双方商标不近似,维持西南药业公司注册的散列通商标。此后,罗须公司上诉到北京一中院,但一中院判决撤销西南公司的商标,二审法院北京市高院维持了一中院的判决。
事情的简单经过就是如上所述,目前,西南药业的“散列通”商标已经被商评委依据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裁决撤消,西南药业处于下风。但西南药业决不会善罢甘休,毕竟,“散列通”的商标使用多年,一旦被撤消,将会造成巨大的市场损失。
西南药业的代理方为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黄义彪。最终审判结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