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修改专利法之前,中国的专利法不保护药品。修改专利法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之后,为了扩大对外交流,平息一些跨国制药公司对我国的不满,我国决定,将92年之前具有药品专利权,同时因为新颖性问题无法在中国申请药物专利的一些药品,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保护。这种行政保护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变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需要自行申请,且有一些要求。药品行政保护期为7年零6个月。

旋氧氟沙星
(Levofloxacin)是氧氟沙星的左旋光学活性体,日本第一制药(株式会社)对该药品申请了行政保护,该行政保护已于2001年11月10日失效。

行政保护证书检索,日本第一制药株式会社申请的行政保护证书内容如下:

商品名: Cravit片剂 申请/授权号: B-JP94051014
申请人: 第一制药株式会社 所在国: 日本
申请/授权日: 公告日期: 2000年1月18日
备 注: 【类别】  其他

【根据】  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19日期间仍然有效的药品行政保护项目(第64号)

该行政保护证书,保护的是左旋氧氟沙星(Levofloxacin)片剂。

该产品行政保护失效前,我国各家制药企业,充分研究了行政保护条例,采用巧妙的方式,避开了该药品的行政保护。经研究证明,左旋氧氟沙星的
某些盐类水溶性更大,约是左旋氧氟沙星的10~15倍,对光、热的稳定也更好,更易做成注射剂型,同时也可避开行政保护令所保护的左旋氧氟沙星,避免出现知识产权纠纷。


国浙江新昌、北京双鹤和江苏恒瑞等药业公司先后以乳酸盐、甲磺酸盐和盐酸盐的形式于1997~1998年将其研制成功并首先获准上市。

药品专利保护的缓冲期内,我国药企充分利用了知识产权政策,开发了仿制药品并很快上市。这种策略无可厚非,且值得借鉴。

Posted in 原创 at 六月 13th, 2008. Trackback URI: trackback ; 253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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